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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房屋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才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申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且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表示,例如黃小姐所有本縣土地,向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查有本人設立戶籍,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但因土地上之房屋為其妹妹(即旁系親屬)所有,依規定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為維護民眾的權益,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才能適用。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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