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原營業用房屋如商號註銷或營業地址變更登記後,恢復住家使用,需辦理房屋稅使用情形變更後,並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即地價稅開徵40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