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公私立醫療機構,承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收取醫療費所出具的收據,是不用貼繳印花稅,但另外開立的假牙裝置費、植牙費等費用,都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的費用,應於書立收據交付時按金額千分之四計算印花稅額,依稅率計算之稅額如超過新台幣1元以上者,即應貼繳印花稅,如不貼繳印花稅或貼繳不足額者,除補貼繳印花稅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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