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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護理之家、養護、安養機構收取照顧費用收據應繳納千分之二印花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經營護理之家、養護、安養機構提供入住者安養照護等服務收取照顧費用屬自付額部分所開立之收據,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屬銀錢收據應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繳納印花稅。倘上開機構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其提供安養照護服務取得收入,開立兼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統一發票,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免課徵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係受領政府發放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入住上開機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經查明係對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補助,不論補助額度,均屬賑濟性質,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9款規定,受領補助款項所立收據,免課徵印花稅。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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