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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土地未作農業使用被濫倒廢棄物,應課徵地價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原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徵收田賦(自76年起停徵),嗣遭人濫倒廢棄物致未作農業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但書有關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之土地,「限」作農業使用,故此類土地僅能為農業用地使用,不能有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用途,若是該土地已違法改作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途,如仍給予課徵田賦之優惠,恐有違立法原意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故應改課地價稅。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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