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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一年補助額度最高12萬元

【本報訊】為緩解中、重度失能者接受機構式服務之家庭經濟負荷,衛生福利部自112年起調增「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補助額度由最高6萬元提高至12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凡於112年度入住本縣一般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兒少安置等機構,且經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以上或領有身障證明中度以上之住民,每人每年最高可補助12萬元,預計自112年7月1日起受理申請,至113年3月1日止。

考量各界持續關心入住機構的經濟負擔沉重、應提高機構住民補助額度,衛福部經通盤檢討政府的財務負擔能力,就住宿式機構住民之補助進行滾動式調整。凡入住前開4類機構,且經地方政府照管中心進行長照需要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以上之住民,或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當年度累計住滿180天者,予以年度一次性補助12萬元,如當年度累計未達180天者,就住滿1/2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1/12(即1萬元)。

另為保障既有住民之權益,既有住民如於111年12月31日(含)前已入住機構,未經長照需要等級評估或經評估未達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以上,且累計住滿180天者,當年度仍予6萬元補助,如當年度累計未達180天者,就住滿1/2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1/12(即5,000元),但若領有相關政府補助者,僅能擇一領取。

民眾如有申請需求或有相關疑問,可撥打本方案服務窗口諮詢(06-9274400轉286 張小姐),或上衛福部官網查詢申請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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