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櫻芬說,職場發生性騷擾事件,雇主必須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所以必須盡到防患的責任,最重要的是採取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保護被害者的人身安全,雇主應盡其所能保護其隱私,以秘密調查的方式來處理。調查過程中,相關承辦人員可要求申訴人準備相關資料,可要求被申訴人就申訴人之主張提出說明。受理申訴案2週內派員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其他關係人,並蒐集相關人證、物證,以釐清該申訴案之事實與爭點。
洪櫻芬提到,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11 條規定:「申訴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雇主於接獲申訴後,得進入調查程序,且應於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延長一個月,亦即最長三個月內必須讓被害人知悉調查結果。
縣府人事處表示,凡機關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規定處理程序及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讓員工遭遇性騷擾事件時無後顧之憂;申訴專線或信箱必須積極回覆處理,避免申訴民眾對服務不再信任。
△洪櫻芬老師擔任112年性平申訴案件處理與技巧課程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