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民政處表示,內政部將可採認作為足資證明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的文件類型分為「直接證明文件或資料」、「間接證明文件或資料」及「以上文件宗教團體均無法提出之特殊情形」等3類,實際情形仍需視個案不同狀況而定。
縣政府民政處呼籲,有不動產以自然人名義情形及審認上存有疑義的宗教團體,請先行釐清該不動產確實於本條例施行前(111年6月10日)經「受贈」或「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購買」,並仍以自然人名義登記,可攜帶不動產登記謄本、契約書、贈與文件等文件洽宗教禮俗科唐科員,連絡電話06-9274400分機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