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將公司設立營業登記在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房屋,依房屋營業使用面積占建物面積比例分攤土地面積,分別改按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來如變更公司營業地址,需辦理房屋稅使用情形變更後,並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即地價稅開徵40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