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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項目使用

【本報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範19種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及細目,為避免民眾因未諳法令而受土地違規裁罰,因此縣府財政處特別提醒民眾應依規定內容使用或申請容許變更使用,以本縣鄉親最常發生違規的非都市農牧用地為例,在申請容許後可改以下使用:(一) 作農業、畜牧、養殖設施使用者,請向農漁局申請。(二)興建農舍者,請先向農漁局申請許可,取得許可後再向建設處申請建築執照。 (三) 作戶外廣告設施者,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50平方公尺,請向建設處申請。

財政處進一步說明,土地使用雖符合用地管制外,也須按照用地主管機關申辦程序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再來施設才屬於合法,舉例來說,民眾若想在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上興建農舍、溫室等,雖符合農牧用地容許項目,但仍須檢附計畫書向農漁局或公所提出申請,等審查通過後再行施工。

內政部營建署近年來為遏止國土遭非法傾倒廢棄物及農地違規,升級國土利用監測頻率,由現行的每月1次提升至每周1次,藉由空中衛星監測,若有違規情事發生衛星會立即回傳影像,經縣市、鄉市公所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證若違規屬實,則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連續處罰及限期改善至改善完畢為止,請鄉親切勿以身試法,共創優質乾淨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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