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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籍遷出 地價稅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常因子女就學或其他因素考量,將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戶籍全部遷出,造成原已核准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土地,因無人於該址設立戶籍,雖有居住事實,土地仍必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2‰,一般用地稅率為10‰~55‰,稅額差距很大。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在辦理戶籍遷出時,應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其中1人在原戶籍內,才能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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