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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澎湖縣漁港停泊遊艇問題 縣府提出說明

【本報訊】依漁港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船舶進出漁港,除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實施檢查外,本國籍漁船以外船舶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因此除本國籍漁船外的船舶進出漁港,均需向澎湖縣政府申請。

工務處表示,近年來觀光興起,交通遊憩船舶增多,包括遊艇進入澎湖進行跳島旅遊等,使得部分漁港船舶席位不足,或部分漁港因本身漁船數較多,已無空間再容納其他船舶等因素,縣府近年來依漁港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檢視漁港船隻進出港規定,就馬公第二、三漁港、案山漁港、岐頭漁港、外垵漁港、內垵北漁港及將軍南漁港等六處漁港的非漁船停靠申請,除緊急避難或公務外,皆不同意停泊。

基於保障漁船權利,落實漁港以漁船為優先停用的立法精神,如未經申請同意違規停靠者,將優先勸導駛離,若不聽勸執意停泊或多次停泊,縣府將依據漁港法第16條及22條規定予以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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