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處表示,勞工下班後,雇主如欲以電話或通訊軟體要求勞工工作,應徵得勞工同意,其提供勞務之時間,應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時、休息等規定之規範。勞雇雙方並可依「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妥為約定工作時間及出勤紀錄記載相關事宜。另,依勞動基準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社會處處長桂祥晟表示,雇主應尊重勞工下班之後休息權益,有關勞工下班後能否聯繫、是否提供勞務等事宜,可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約定,勞雇雙方亦宜事先溝通、約定,以減少爭議。
社會處已建立勞檢懶人包放置於社會處網站,協助雇主快速上手基本勞動法令(https://goo.gl/ZNXr34),請雇主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