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目前稅務局共設置3位學養俱佳、稅務經驗豐富的納保官,即時提供納稅者相關權利 保護協助,其目的在於化解徵納爭議,促進雙方和諧,共創雙贏的局面。
納保官提供納稅者之協助有三大項目,一為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為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三為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民眾請求納保官協助的方式,除可親臨稅務局現場申請外,亦可至稅務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採取線上申請,或於網站下載申請表格填寫後傳真至(06)9267933或郵遞申請,或以電子郵件提出申請均可,倘若不擅於使用網際網路管道,亦可直接撥打(06)9279151分機201、202、252與納保官洽談,使納保官充分瞭解訴求並提供適切協助,要求以書面回復者,納保官亦可依據來電訴求,填具申請書正式受理。
民眾如尚有其他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解說。
納保官提供納稅者之協助有三大項目,一為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為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三為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民眾請求納保官協助的方式,除可親臨稅務局現場申請外,亦可至稅務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採取線上申請,或於網站下載申請表格填寫後傳真至(06)9267933或郵遞申請,或以電子郵件提出申請均可,倘若不擅於使用網際網路管道,亦可直接撥打(06)9279151分機201、202、252與納保官洽談,使納保官充分瞭解訴求並提供適切協助,要求以書面回復者,納保官亦可依據來電訴求,填具申請書正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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