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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本人使用車輛主動免徵使用牌照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本人使用車輛,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會主動核定每人一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免由身心障礙者提出申請,日後若車籍隨戶籍異動,免稅條件不變,一樣可繼續免徵。

稅務局運用跨機關資料,主動篩選出符合身心障礙資格本人持有最有利的車輛辦理免稅,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車主,如有溢繳稅款也會主動辦理退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用小客車免徵使用牌照稅限額為11,230元,如車輛排氣量超過2,400cc,應納稅額已超過免稅限額,此時超過免徵金額部分仍需課徵使用牌照稅。例如王君所有的自用小客車為2,800cc,每年需繳牌照稅15,210元,因免徵限額為11,230元,所以還需繳納3,980元(15,210元-11,230元)的稅額。

稅務局提醒,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身心障礙者如擁有2輛以上車輛,要變更適用免稅車輛時,請向車籍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另未領有駕照的身心障礙者,使用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也請提出申請才能適用免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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