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路法111年6月15日修正第65條條文第3項(自公布後1年施行)及交通部112年5月8日交路字第1120012471號公告,計程車客運業應投保每名乘客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旅客責任保險(含死亡、失能及傷害醫療費用),修法前並未強制規定投保,以致部分駕駛人因省錢或方便未投保,事故發生時鉅額賠償費用往往無力負擔,乘客欠缺保障,駕駛經濟也瞬間被壓垮。
澎湖監理站王站長文強表示,自今(112)年6月15日起計程車倘未投保旅客責任險,經查獲除罰鍰外,如發生事故更無法獲得應有理賠保障;車輛於各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變更、領牌等各項異動時,亦需查核旅客責任保險證明文件,於定期檢驗車輛時,監理所站及代檢廠也會查看旅客責任保險證明相關資料,如未依規定投保將無法驗車,該站另以簡訊及電話貼心通知本轄業者駕駛人,再次提醒大家務必在6月15日前完成投保,提供乘客更好的保障,行車時也更加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