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以1處為限。自112年起,如果民眾有兩處以上房地,如另一處地上建物有18歲以上成年子女設立戶籍,於都市土地不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範圍內,且無出租或營業情事,也可同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不受1處限制。
該局特別提醒,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10‰至55‰,採累進稅率課徵,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有2‰,稅負相差4倍以上,如有符合上述情形,土地所有權人須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次年度起適用。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