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各類場所如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管理權人仍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及增訂得免辦理定期檢修及申報之條件。(消防法第9條)
二、增訂各類場所僅設置滅火器、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燈等3項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時,管理權人得自行辦理檢修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8條)
三、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不符規定者「應先改善缺失」再「合格申報」,並檢附改善完成之證明文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立即改善有困難者,得先行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代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9條)
1、集合住宅改善消防安全設備,應經召開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程序。
2、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織改善消防安全設備,應經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程序。
3、其他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意之事由。
消防局提醒營業場所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得依「消防法」第38條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相關資料請至澎湖縣政府消防局資訊網/業務專區/防火宣導處,或內政部消防署/消防防災館/下載專區/懶人包請自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