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憑證之種類繁多,並不是各種憑證皆須貼用印花稅,依印花稅法規定,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範圍包含銀錢收據按金額4‰計貼、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新臺幣12元、承攬契據按金額1‰計貼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按金額1‰計貼等4種,舉凡營造廠簽訂之工程承攬契約、執行業務者收取執行業務費用所開立之收據及有註記收取現金款項並簽章之房屋租賃契約等,均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印花稅因具「輕稅重罰」之特性,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勿輕忽或心存僥倖而受罰,因小失大。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