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處說明,衡酌輔導員之本質為學校教師,除應完成輔導員之工作外,仍應負擔學校教學工作,教育部即專款補助輔導員實施減授課政策,減課之效益係減輕輔導員授課負擔,惟考量學校應顧及學生學習品質,以學生受教權至上,在教師課程安排層面,均採專長授課為主,始勉予同意由輔導員回兼其減課之課務,仍請學校要求輔導員能利用課餘時間,投入教學研發示例、到校輔導及共備觀議課等。
教育處表示,經查馬公國小兼任輔導員且支領鐘點費教師共計4位,在課程安排上均符合專長授課且課程不可分割之規定,學校因課務實際運作而無法落實減授課時,如鐘點代課教師招聘不易或不具專長授課資格(本土語文專長證照)時,同意由輔導員支領鐘點方式回兼課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