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廣告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8條規定,倘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可處新臺幣(下同)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涉及宣稱醫療效能,可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就食品違規廣告而論,不論自行刊播或委託刊播者,均屬「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者,也就是說當食品廣告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如食品業者(即食品包裝標示之負責廠商)未善盡真實標示及廣告之義務及宣稱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即使業者提具「授權經銷或委託合約」等授權契約,亦不得免責,仍應依法處辦。此外,倘廣告代理業者、媒體平台業者及廣告代言人等與食品業者涉有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依據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衛生局陳淑娟局長提醒食品業者務必善盡企業責任針對所屬產品於廣告刊登前應嚴謹審查,並自行定期審視刊登之訊息及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以保障消費大眾權益及健康。同時亦呼籲民眾,選購食品產品真的要小心,凡是廣告內容太神奇、太吸引人的,務必提高警覺,勿信宣稱具有療效、來路不明、偏方或未經證實之廣告效果、勿衝動購買,以免花錢受騙,如有發現疑似違規之廣告,可撥打全國食品安全專線1919,提出檢舉,以維護自身健康及消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