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依據營造業法第17條規定:營造業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之日起,每滿5年應申請複查,前項複查之申請,應於期限屆滿3個月前60日內,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未依規定申請者依同法第55條按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工務處提醒各營造業者,辦理營造業淨值及承攬總額申報作業,若有相關疑問可來電工務處土木科06-9278707分機229
△營造業淨值申報宣導。
△營造業淨值申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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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5月 23, 2023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