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稱「使用公共道路」包含動態的「行駛」及靜態的「停放公共道路」,所以欠稅車輛在滯納期滿(逾限繳日期30日)後,無論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即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每次查獲按未徵起應納稅額處0.3倍罰鍰,最高累計裁罰0.9倍。
稅務局提醒車主,如果尚有欠繳(含112年)使用牌照稅,請儘速至稅務局房屋稅科或就近至監理機關牌照稅駐點櫃檯補發繳款書繳納,如在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前已自動補繳欠稅者,則可免予處罰。
如有疑義,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