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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車輛應辦理重新領牌始可繼續使用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主如已不使用車輛,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使用牌照稅僅計徵至停用前1日,可節省稅金。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而有關「使用」公共道路之規定,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換言之,車輛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

稅務局特別提醒車主,每年4月份如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應先行檢視行車執照上指定檢驗日期是否已逾期,如已逾期,有可能是車輛已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如您需要繼續使用該車輛,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手續後,再上路使用,以免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後,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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