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地區,以及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土地,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者。請於每年5月份向鄉(市)公所農業單位申請認定,經相關機關共同勘查後符合規定者,將造具清冊送稅務局據以課徵田賦。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此類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每年受理申請期間僅在5月份,而且是向鄉(市)公所申請,並非向稅務局申請;另外經核准課徵田賦後,嗣後土地所有權人若因出售、贈與、繼承或信託等原因而變更,土地使用情形即使並未改變,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於規定期間內,向鄉(市)公所重新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才能繼續課徵田賦,未重新提出申請者,稅務局將依規定改課地價稅。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