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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名下房屋 房屋稅自住不併計3戶

【本報訊】自112年1月1日起,民法法定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到18歲,民眾原有未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可重新檢視是否因此變成符合適用要件,儘速向稅務局提出申請。

稅務局說明,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若同時符合無出租,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以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即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1.2%稅率課徵房屋稅,而從112年1月1日起,法定成年年齡自20歲下修為18歲,由於成年人所有房屋即可單獨計算自住住家戶數,不須再與父母合併計算受全國3戶以內之限制。剛好有子女滿18歲,名下房屋當初又因3戶限制而適用較高稅率者,記得向稅務局提出申請。

提醒您,房屋稅係按月課徵,並依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計算,年滿18歲的民眾如持有前述符合自住要件之房屋,趕快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稅率1.2%課徵房屋稅,以維護自身權益。當月15日以前申請,只要符合要件,當月即可開始按新稅率計課。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29、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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