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用印花稅票。例如醫院、診所、補習班、金融業及其他執行業務等行業所開立之銀錢收據,按收據金額4‰稅率繳納印花稅;營造工程業、製造業、廢棄物清理業等各行業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按合約金額1‰稅率繳納印花稅;買賣動產契據則每件稅額新臺幣12元。
稅務局呼籲,為避免印花稅票逐件貼花、銷花之不便,或銷花不合規定受罰,如須補繳印花稅,請向該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繳納;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網站申請網路帳號(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報繳印花稅,省時又便利。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