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如新購土地的地價超過出售土地的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時,可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土地增值稅。而A小姐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須符合無出租、無營業及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處設立戶籍。倘有三親等親屬以外的他人設戶籍於該處,就須要說明是否有租賃情形,如確無租賃關係,須由該設籍人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填具「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申明確無租賃事實。所以儘管A小姐根本不認識該設籍人,仍只得透過仲介查明,原來是前屋主借朋友設戶籍,並無租賃關係,並輾轉取得該設籍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才順利解決問題。
稅務局提醒民眾,購買房地時,要注意前屋主是否有將戶籍清空,以免影響日後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權益。
如有相關土地增值稅疑問,歡迎撥打服務專線06-9279151分機242、2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