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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活動 娛樂稅減半課徵

【本報訊】娛樂活動如經文化部認可符合「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辧法」規定,其發售門票等收入就可申請娛樂稅減半課徵。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凡舉辦如音樂演奏會、歌唱、舞蹈、音樂劇、相聲及技藝表演等文化藝術活動,可於演出開始1個月前向文化部申請認可為符合「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辧法」規定之文化藝術事業,並於演出前檢附核准認可文書向演出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票券驗印、納稅保證及娛樂稅減徵事宜。

稅務局提醒,文化藝術活動應於演出結束10日內填具臨時公演領售及剩餘票券明細表,連同剩餘票券向稅務局辦理繳銷手續,如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者,視為全部發售計徵娛樂稅。例如某舞團於112年4月12日公演,申請驗票張數100張,實際出售張數80張,則應於112年4月22日前向稅務局辦理20張剩餘票券繳銷手續,依實際出售張數80張計徵娛樂稅,如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者,視為全部發售100張計徵娛樂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0800-692000免費服務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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