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非屬農業區、保護區之都市土地,只要公共設施完竣之後,即使仍然作農業使用,但已不屬於課徵田賦之範圍,依法應課徵地價稅。而所謂公共設施完竣土地,係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設施建設完竣可供建築使用的土地,應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經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有興建房屋,且符合設有戶籍、未出租營業等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可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