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地檢署表示,刑事訴訟法羈押制度之主要目的在於保全日後偵查與審判程序能順利進行,並非刑罰權之前置。又依據刑訴法律規定,必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勾串或滅證之虞等原因,且必須有符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存在,方符合羈押之法定要件。本案檢察官綜合全案事證後,考量本件涉案之人員均已訊問完畢,被告等人已就案情有相當程度之交代,參以被害人經急診治療後已返家休養,尚無嚴重傷勢或生命危險,且案發經過已有清晰明確之監視錄影畫面及扣案物品加以佐證等情狀,乃依法認定無羈押之必要性,諭知具保候傳。
澎湖地檢署表示,秉持從速從嚴、毋枉毋縱之偵辦態度,於偵查終結時一併衡量刑法第57條之各項量刑要素與被害人之意見,對被告等人妥適具體求刑,以求罰當其罪,並收懲儆之效,特此說明。
6名在東衛聚眾打人的觀光客,今天一早在警方護送下,到澎湖機場搭機返台。
△六名打人遊客一早前往機場。 (圖/翻攝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