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提醒,有關食品從業人員佩戴口罩部分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食品從業人員於食品作業場所內工作時,必要時應戴口罩,該「必要時」之條件如下:
(一)清潔區、包裝區及配膳台之從業人員。
(二)從業人員在罹患上呼吸道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
(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認為有需要配戴之時期。
衛生局陳淑娟局長呼籲餐飲業者仍須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如違反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食安法第44條規定第1項第1款,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務必恪遵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規定,維護食安與市民健康,民眾如欲獲得更多食安資訊,可至澎湖縣政府衛生局官網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