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以1處為限。自112年起,如果民眾有兩處以上房地,如另一處地上建物有18歲以上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即可適用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不受1處限制。
該局特別提醒,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10‰至55‰,採累進稅率課徵,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有2‰,稅負相差4倍以上,如有符合上述情形,土地所有權人須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次年度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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