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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 因自益信託移轉予受託人後 需重新提出申請

【本報訊】李先生來電詢問,自用住宅用地自益信託移轉與受託人後,是否還維持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說明,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有自益信託移轉登記予受託人,而該地上房屋繼續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作自用住宅使用者,仍應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後,始得適用2‰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符合規定,而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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