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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如有損害勞工工資權益者 將依法裁罰

【本報訊】工資是勞工提供勞務之後所獲得的報酬,雇主於勞工提供勞務後,依勞動契約約定之數額,全額直接給付。過去有事業單位遭揭露,要求員工按月將部分薪資回捐給單位,或以繳公積金等名義另外收取費用,導致未依約定全額給付勞工薪資,這些皆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社會處說明,事業單位如果要求勞工於領取薪資後,再將部分薪資拿出來,回捐給單位,又或者另外收取非必要性的費用,雖然表面上雇主已經給付全額工資,但實際上並未完全給付,如經查明,仍會依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

社會處處長桂祥晟表示,近期有發生事業單位給予勞工薪資後,再要求勞工將部分薪資給予其他勞工,造成勞資糾紛,再次提醒事業單位,此一行為是違法的行為,人事費用本應由雇主一力承擔,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嫁勞工,否則恐將面臨新臺幣2萬至100萬元罰鍰。

社會處已建立勞檢懶人包放置於社會處網站,協助雇主快速上手基本勞動法令(https://goo.gl/ZNXr34),請雇主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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