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光開發案自104年1月30日簽約後,因投資方樺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違約經縣府108年10月25日終止契約,並經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請仲裁於110年1月29日獲判結果,澎湖縣政府取得債權1億6千餘萬元及塗銷地上權、農育權,基地已興建地上物應移轉縣府,於110年9月10日取得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惟因重光案於107年遭投資方樺澎公司承攬人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依民法第513條設定預為抵押權登記,後經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部分債權讓與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0日澎地院進行查封登記並強制執行,縣府除於110年4月14日、110年5月21日向澎地院聲明異議,110年6月15日並向澎地院提第三人異議之訴,111年7月12日宣判縣府敗訴,縣府於111年7月28日向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提起上訴;考量本案訴訟法律仍有爭點,訴訟期冗長且基地受牽制無法整體利用規劃,基於平訟止息及風險管控角度試行調解,經三次調解,終於112年3月10日完成三方調解成立。
澎湖縣政府開發基地自98年起招商推動重光開發案,經沒收履約保證金、開發權利金、土地租金、促參獎勵金共計4,869萬5,943元;相關支出含兩次仲裁費、鑑價、圍籬修復、訴訟等費用合計約579萬餘元。
另,待完成地上權及地上物權利取回後,縣府可順利取回因訴訟提供之擔保金580萬餘元,基地及地上物亦將配合公共建設發展整體政策推動活化利用。
△重光開發案調解成立,縣府取回權利將續規劃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