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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應先改善缺失」再「合格申報」

【記者鄭家瑜報導】為因應時下使用型態複雜的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疑慮,「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業經內政部112年3月1日以台內消字第1110827490號令修正發布,明確規範「歇業」或「停業」場所,應每年5月底前辦理1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若場所消防設備不符者,應須立即改善,並檢附改善完成的證明文件,確保場所消防設備能發揮即時警報、滅火、避難等功能,保障人民財產安全。

管理權人應填具消防安全設備申報表,檢附相關資料向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審核,檢修結果有下列情形致立即改善有困難者,得先行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

一、集合住宅改善消防安全設備,應經召開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程序。

二、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織改善消防安全設備,應經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程序。

三、其他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意之事由。

營業場所112年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請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應先完成場所內消防安全設備缺失修繕,再執行消防安全設備申報。

二、請檢查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所提交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之檢查表,其檢修結果判定皆應符合規定(打○),如有不良狀況,應立即處置改善完成。

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通知未改善者,依違反消防法第9條及第38條予以處分。

四、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不符合規定者,依違反消防法第6條及第37條予以處分。

消防局提醒營業場所管理權人,消防安全設備是防範火災危害重要利器,應隨時保持正常堪用狀態。為保障您場所及所有人員安全,消防安全設備除平時落實維護外,如有故障應儘速修繕,故消防安全設備請先修繕再申報,消防安全設備保持正常,場所安全有保障。如需參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修正發布條文,請至澎湖縣政府消防局資訊網/公佈欄/消防新聞處自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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