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權人應填具消防安全設備申報表,檢附相關資料向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審核,檢修結果有下列情形致立即改善有困難者,得先行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
一、集合住宅改善消防安全設備,應經召開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程序。
二、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織改善消防安全設備,應經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程序。
三、其他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意之事由。
營業場所112年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請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應先完成場所內消防安全設備缺失修繕,再執行消防安全設備申報。
二、請檢查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所提交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之檢查表,其檢修結果判定皆應符合規定(打○),如有不良狀況,應立即處置改善完成。
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通知未改善者,依違反消防法第9條及第38條予以處分。
四、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不符合規定者,依違反消防法第6條及第37條予以處分。
消防局提醒營業場所管理權人,消防安全設備是防範火災危害重要利器,應隨時保持正常堪用狀態。為保障您場所及所有人員安全,消防安全設備除平時落實維護外,如有故障應儘速修繕,故消防安全設備請先修繕再申報,消防安全設備保持正常,場所安全有保障。如需參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修正發布條文,請至澎湖縣政府消防局資訊網/公佈欄/消防新聞處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