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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買賣移轉土地 應由何人繳納當期地價稅

【本報訊】民眾詢問,在當年度買賣土地,究竟是買方或賣方應該繳納當期的地價稅?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說明,因土地稅法第4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資料在8月31日當日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應負繳納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只要是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者,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縱使未滿一年,仍應繳納全年的地價稅。至於買賣移轉土地時,若主張買賣雙方按持有土地期間之比例負擔當年度之地價稅乃是屬於私權行為,並無法據此申請變更地價稅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及應納稅額,請民眾多加留意,俾維自身權益。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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