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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已報停、繳銷或逾檢註銷 上路會受罰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逾期未定期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會遭處補稅及罰鍰。

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者,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而「使用」公共道路的規定,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也就是說,車輛雖然停放在公路、街道、停車格等,仍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範圍。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果車輛短時間不使用,可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報停前一日,日後恢復使用,只要至監理機關申請復駛即可。另外,牌照被註銷的車輛,則應先至監理機關重新驗車領牌後再使用,未向監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前,切勿使用公共道路。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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