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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情形變更後需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常誤以為房屋短暫出租或營業使用,只要日後租約終止或停止營業,原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將維持不變。但依法土地變更使用後再回復自用仍需重新提出申請,才能再次享有地價稅優惠稅率。

該局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2‰,一般用地稅率則自10‰至55‰累進計徵,為享有優惠稅率條件之一為土地無出租或營業行為,若有出租或營業,原按地價稅優惠稅率課徵的土地因其用途已變更,即無法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將改按10‰至55‰累進稅率徵收地價稅。即便營業或出租時間短暫,土地恢復自用住宅使用依規定仍須重新提出申請,未再申辦地價稅優惠稅率者,將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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