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本縣房屋標準單價表於104年11月18日經「澎湖縣不動產評價委員會104年第1次會議」審議評定通過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其建照執照核發日期或完工證明在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新的房屋標準單價,不溯及舊屋。又澎湖縣政府於104年12月4日以府授稅字第10434000111號公告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
為適度反應實際建造成本及考量民眾稅賦負擔,104年修訂之房屋標準單價表,係參考「澎湖縣建築物管理自治條例」、「澎湖縣興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四號公報-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並參卓各縣市房屋標準單價資料等公私部門相關估價標準,於審慎覈實評估後所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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