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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 停歇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仍須檢修申報

【本報訊】為防止公共場所一把火燒出嚴重的公共安全問題,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是否按規定時間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已為目前民眾關心重點,內政部於112年3月1日修正發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明確規範歇業或停業場所,應每年辦理1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如下圖);若場所消防安全不符者,也要求立即改善。

消防局呼籲場所業者消防安全設備可按分期分類規劃之期程提前辦理申報,分散檢修申報時間,防止案件過度集中造成延誤,並讓專技人員有充裕時間執行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避免疏漏;場所管理權人,應確實負起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若未依限檢修或申報,將依消防法規定,處管理權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若查獲消防公司不實檢修時,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頻率及申報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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