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調查起因為吳姓男子與莊姓男子因女友問題而生嫌隙,相約至第一漁人碼頭談判,雙方因發生口角爭執。現場帶回許姓男子等人調查後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殺傷力器械-球棒)及第87條第3款(意圖鬥毆而聚眾)分別由該分局及移送澎湖地方法院裁處。
馬公分局強調,任何意圖打架滋事而聚集多數人之行為,包含糾集號召之人、應邀到場或在場助勢未動手打架的參與者等,都可能觸法。也呼籲:遇有糾紛都應平和理性協調解決;任何糾眾滋事行為,警方都會嚴查嚴辦,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警出動快打部隊帶回究辦。
△查扣棒球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