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日報提供澎湖每日在地新聞、時事專欄評論、縣政新聞、專題報導、旅遊動態報導、夾報、印刷服務等!

自動輪播廣告(右)橫式1欄
熱門文章

自動輪播廣告(下小)橫式選舉3欄
自動輪播廣告(上小)橫式選舉3欄
自動輪播廣告(上小)橫式2欄

土地移轉過戶後需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記者張小瑜報導】李先生來電詢問,他將土地過戶給子女,房屋未供出租、營業使用,戶籍也未遷移,為什麼地價稅是用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說明,原本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因買賣、贈與或繼承等情形而移轉過戶給他人,新土地所有權人必須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若未申請,該筆土地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不論移轉過戶給子女、配偶、父母,只要土地所有權人有所變動,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8洽詢。


隱私權保護政策  新聞授權規範
Copyright © 澎湖日報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ed by 澎湖日報 & 瑋瑜有限公司
& OddThe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