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代筆遺囑內容,若係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移轉給繼承人,且以遺囑辦理繼承登記,該具繼承性質之遺囑,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之憑證,免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惟若代筆遺囑的內容,係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遺贈與受贈人,受贈人並非繼承人,即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依據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課徵印花稅。是以,應按不動產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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