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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仍需繳納滯納金

【本報訊】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因欠繳房屋稅逾期未繳,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執行通知,表示願意繳納,但可否不要繳納10%的滯納金呢?

稅務局說明,稅捐稽徵文書只要是符合行政程序法的送達方式,都是合法送達。合法送達的繳款書,如果在限繳日後30日內仍未繳納,而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時,依照稅法規定,除須繳納本稅外,滯納金須一併繳納無法免除。

提醒您,於收到各種稅單時應如期繳納,並可多加利用約定轉帳方式扣款繳納,省時又方便,亦可避免被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強制執行。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29、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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