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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修改立約日重新申報移轉 應重新貼印花

【記者張小瑜報導】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因故撤銷後,以原契約修改立約日期,重新向稅務局申報移轉,其他訂約內容雖未變更,仍應重新貼用印花稅票。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移轉,經買賣雙方訂定合意移轉契約並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後,因故申請撤銷原申報案,嗣後若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重新申報,係屬買賣雙方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立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所以,以修改立約日之契約再辦理申報時,仍應另行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後因故撤銷,若再次檢附未經修改之原公定格式契約書申報,則無需另行貼花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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