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移轉,經買賣雙方訂定合意移轉契約並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後,因故申請撤銷原申報案,嗣後若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重新申報,係屬買賣雙方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立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所以,以修改立約日之契約再辦理申報時,仍應另行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後因故撤銷,若再次檢附未經修改之原公定格式契約書申報,則無需另行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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