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私有房屋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申請免徵房屋稅,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因此免稅要件,必須是房屋供傳教佈道等使用,辦妥寺廟登記或財團法人登記,且房屋為寺廟本身所有才符合規定。所以個人房屋提供寺廟從事宗教活動,雖辦妥寺廟登記因房屋非寺廟所有,仍然不可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若有符合上開免稅要件的房屋,應於減免原因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財團法人登記之證明或寺廟登記證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稅務局申請房屋稅減免,逾期申請者,則將自申請當月起適用減免。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29、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