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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籍證明書不作為產權或其他證明使用

【本報訊】稅務局表示,民眾常因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其他事項等需要,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作為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認定文件,但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的是核發當日房屋稅籍資料,並不能作為產權、建築日期或其他證明使用。

稅務局說明,房屋稅籍證明書僅是證明課徵房屋稅之內容,並無法作為房屋產權證明之用;另房屋起課年月之記載,僅表示開始課徵房屋稅之日期,並非就是房屋建築完成之日。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29、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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