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適用贈與稅跨局申報的案件,除贈與人必須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且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申辦時相關證明文件齊全外,贈與財產須符合下列條件:
1.土地及房屋,申報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金額合計不超過50萬元者;但扣除金額同時申報為贈與財產者,不受前述金額限制。
2.現金。
3.上市(櫃)及興櫃股票(股權)。
4.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股權),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
5.贈與下列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1)捐贈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
(3)配偶相互贈與。
(4)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上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跨局申報:
1.已逾核課期間案件。
2.同年度之前次贈與稅案尚未核定或屬違章案件。
3.農地回贈案件。
4.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視同農業用地案件。
5.法院判決、調解、和解移轉財產案件。
6.遺贈稅法第7條第1項但書第3款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案件。
該分局呼籲,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符合條件者,可選擇使用跨局(區)臨櫃申辦服務,亦可利用贈與稅網路申報系統完成申報作業,省時又方便。
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說明。